Page 45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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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 30 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
            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原产地羊群或接

            触羊群(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4.1.3 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 21 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
            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

            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4.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封锁、防止扩散。

                 4.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4.2.1.1 疫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死畜所在的场(户)为

            疫点;散养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死畜所在牧场及其活动

            场地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
            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

            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2.1.2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 3 公里范围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4.2.1.3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10 公里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
            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

            适当调整范围。

                 4.2.2 封锁
                 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

            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

            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4.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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