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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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2 加强对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5.3 必要时,对羊群进行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
4.2.6 野生动物控制
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发病情况监测,
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羊、鹿等与人工饲养的羊群接触。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与林业部门应定期进行通报有关信息。
4.2. 7解除封锁。
疫点内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至少 21 天,
疫区、受威胁区经监测没有新发病例时,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机构审验合格,
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
布解除封锁令。
4.2. 8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4.2. 9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9.1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活羊及其产品;
4.2.9.2 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4.2.9.3 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防止
疫情发生。
5 预防措施
5.1 饲养管理
5.1.1 易感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羊调运检疫管理。
5.1.2 羊群应避免与野羊群接触。
5.1.3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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