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0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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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
           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

           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

           在地方按规定承担。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发现可疑病例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

           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

           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

           交通、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并公布疫情。必要时,
           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疫情。

               二、疫情响应

               (一)疫情响应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 特别重大(I 级)

               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 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

           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 重大(Ⅱ级)

               21 天内,5 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 较大(Ⅲ级)
               21 天内,2 个以上、5 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4. 一般(Ⅳ 级)

               21 天内,1 个省份发生疫情。

               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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