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9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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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疫情国相邻的边境区域,应当加强对羊只的管理,防止疫情传入:
                 5.5.1 禁止过境放牧、过境寄养,以及活羊及其产品的互市交易;

                 5.5.2 必要时,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立免疫隔离带;

                 5.5.3 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疫情监视和监测,及时分析疫情动态。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2020 年版)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

            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
            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

            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 1)

            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检

            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
            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

            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

            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

            病学中心备份。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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