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6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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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 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羊鲜乳、
羊肉等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扑杀技术规范》
和《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4.2.3.2 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
处理,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4.2.3.3 羊毛、羊皮按(附件 1)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封锁解除
后方可运出;
4.2.3.4 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
附件1);
4.2.3.5 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1);
4.2.3.6 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4.2.4.1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
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2.4.2 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2.4.3 关闭羊、牛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活羊、牛展销活动;
4.2.4.4 羊毛、羊皮、羊乳等产品按(附件 1)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
格后方可运出;
4.2.4.5 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羊舍、用具及场地消毒;
4.2.4.6 必要时,对羊进行免疫。
4.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4.2.5.1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羊调入、调出,反刍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
格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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