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1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491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
4.1.2.1.5 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焚
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或作资源化利用;焚烧飞灰和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收集
的固体废物需按 GB5085.3 要求作危险废物鉴定,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 GB18484
和 GB18597 要求处理。
4.1.2.2 操作注意事项
4.1.2.2.1 严格控制焚烧进料频率和重量,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
能够充分与空气接触,保证完全燃烧。
4.1.2.2.2 燃烧室内应保持负压状态,避免焚烧过程中发生烟气泄露。
4.1.2.2.3 二次燃烧室顶部设紧急排放烟囱,应急时开启。
4.1.2.2.4 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急冷塔、引风机等设施。
4.1.3 炭化焚烧法
4.1.3.1 技术工艺
4.1.3.1.1 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投至热解炭化室,在无氧情况下经
充分热解,产生的热解烟气进入二次燃烧室继续燃烧,产生的固体炭化物残渣经
热解炭化室排出。
4.1.3.1.2 热解温度应≥ 600℃ ,二次燃烧室温度≥ 850℃ ,焚烧后烟气在
850℃ 以上停留时间≥ 2s。
4.1.3.1.3 烟气经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降至 600℃ 左右,经烟气净化系
统处理,达到 GB16297 要求后排放。
4.1.3.2 操作注意事项
4.1.3.2.1 应检查热解炭化系统的炉门密封性,以保证热解炭化室的隔氧状态。
4.1.3.2.2 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热解气输出管道,以免发生阻塞。
4.1.3.2.3 热解炭化室顶部需设置与大气相连的防爆口,热解炭化室内压力过
大时可自动开启泄压。
481
4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