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8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488
当符合国家兽药管理规定。药物使用应确保精准,严格执行用药时间、剂量、疗程、
休药期等规定,建立用药记录,并保存 2 年以上。
4.3 治疗畜禽寄生虫病后,应及时收集排出的虫体和粪便,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4 患病水生动物养殖尾水应经无害化处理后再行排放。
4.5 对患病畜禽应隔离饲养,必要时对患病动物的同群动物采取给药、免疫等
预防性措施。
4.6 动物疫病诊疗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治疗期间所使用的用具
应严格消毒,产生的医疗废弃物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 2017 〕25 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
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
质量安全,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
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操作
注意事项,处理过程中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包装、暂存、转运、人
员防护和记录等要求。
2 引用规范和标准
478
4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