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487
2.6 养殖场户可根据本地区疫病流行情况,合理制定免疫程序,对危害严重的
疫病实施免疫。
2.7 养殖场户应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的动物疫病防治要求,主动开展疫病净化
工作。
2.8 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应动物健康标准等规定,定
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 疫情报告
3.1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患
病或疑似患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构报告,并迅速采取消毒、隔离、控制移动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
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时,应当及时报告。
3.2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以及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检疫、诊疗等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在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检测过程中发现动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时,应及时
将动物疫病发生情况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3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月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信息,
经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畜禽疫情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
心,水生动物疫情报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全国
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按规定报送农业农村部。
3.4 三类动物疫病发病率、死亡率、传播速度出现异常升高等情况,或呈暴发
性流行时,应当按照动物疫情快报要求进行报告。
4 疫病诊治
4.1 经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或实验室检测,综合研判认定为三类动物疫病
的,可对患病动物进行治疗。
4.2 对于需使用抗菌药、抗病毒药、驱虫和杀虫剂、消毒剂等进行治疗的,应
477
4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