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9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529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




                 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了解运输车辆、
            承运单位、个人以及车辆驾驶员的备案情况。发现未备案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报告。

                 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检疫监管与养殖、运输、
            屠宰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动物检疫监督全链条智慧监管。要加快完善养殖场(户)、

            屠宰厂(场)基础数据库,实现货主、启运地、目的地等信息“菜单式”管理;

            建立检疫信息落地反馈功能,对一定时限内未确认到达,或者确认到达的信息与

            检疫证明信息不符的,系统要能够及时发出警示提醒;健全检疫信息智能纠错功能,

            对信息填写不规范、数据错误等异常情况设置智能提醒。
                 八、跨省调运活禽、活羊的检疫和调运管理,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业部公告第 2516 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

            办医〔2014〕35 号)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执行。
                 九、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我部原公布实施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

            管理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573 号)



                  一类动物疫病(11 种)

                 口蹄疫、猪水疱病、非洲猪瘟、尼帕病毒性脑炎、非洲马瘟、牛海绵状脑病、
            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痒病、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二类动物疫病(37 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7 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蓝舌病、日本脑炎、



                                                                                    519
                                                                                    519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