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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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




            地工作实际,建立上市生猪产品和屠宰厂(场)暂存产品抽样检测核查制度,确
            保屠宰厂(场)采集样品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在风险评估和追溯调查

            工作中,省级以上兽医机构实验室在生猪产品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应当

            就地销毁相关生猪产品,有关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主动做好同批产品及流行病
            学相关风险产品的流向调查,并按规定销毁,暂停屠宰活动,并按照本公告第五

            条规定实施清洗消毒,按规定程序恢复生产。发现因检测造假造成生猪产品上市,

            被省级以上兽医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外,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彻底清洗消毒,1 个潜伏期(15 天)后,方可按照本公告

            第五条规定程序恢复生产。
                 八、在生猪屠宰厂(场)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要组织做好阳性生猪和生猪产品的溯源追踪,对生猪来源养殖场(户)及其周边

            地区进行严格检测排查,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和资料通报
            有关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溯源追踪。

                 九、检测非洲猪瘟病毒,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

                 十、本公告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531 号)


                 为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

            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等规定,现就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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