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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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四)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应当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时到现场
检查生猪运输车辆,核实相关信息和车辆条件。生猪运输车辆符合条件的,出具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不符合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时,应当准确记录生猪运输车辆品牌、颜色、型号、牌照、
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并规范编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的样式见附件。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的车辆,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
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
以上。
六、承运人通过公路运输生猪的,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
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未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的,
承运人不得承运。
七、承运人运输生猪时,应当为生猪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通过隔离使
生猪密度符合要求,每栏生猪的数量不能超过 15 头,装载密度不能超过 265 公斤
/ 平方米。当运输途经地温度高于 25℃或者低于 5℃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
猪发生应激反应。停车期间应当观察生猪健康状况,必要时对通风和隔离进行适
当调整。
八、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详细记
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
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严格查验
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的,应当责令改正,通报畜牧兽医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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