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525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
部门。
十、发现运输车辆有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
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等情形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公告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有关事项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119 号)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
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
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非洲猪
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现就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
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入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
屠宰有关生猪:
(一)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
(二)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
(三)违规调运生猪的;
(四)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三、生猪屠宰厂(场)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
515
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