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8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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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官方兽医管理,结合动物检疫申报点设置,
           明确官方兽医工作地点、管理范围、出证权限,实现官方兽医与检疫申报点关联

           管理。禁止“多车一证”,对使用不同车辆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官方兽医应

           当分别出具检疫证明。
               二、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备案。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

               畜禽运输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

           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
           车辆照片。

               三、畜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应当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
           消毒和烘干;

               (二)具有防止动物排泄物等污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

               (三)随车配有清洗、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应当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卫星

           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应当核实相关材料信息。备案材料符合

           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五、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

           编号、畜禽名称、畜禽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

           消毒以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处置等情况。跨省运输畜禽

           的备案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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