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财务审计与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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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
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
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三是按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等。
国家股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企业投资而形成的股
份。法人股是企业法人依法以其可支配的财产向企业投资而形成的股份,或具有
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企业投资而形成的
股份。
个人股是社会个人或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而形成的股份。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股票的发行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两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
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
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
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
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
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
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股票发行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遵循下列要求:①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
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
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③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④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⑤股票发行价格
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首次发行股票的一般程序
①发起人认购股份、交付股资。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方式的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发起人可
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发起人设立方式下,发起人交付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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