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融媒体时代播音主持创新人才培养和发展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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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融媒体时代主持人直播研究
戏画面能否成为作品的争议焦点在于其独创性程度的高低,其可复制性虽然于司
法实践存在争议,但是在学理解释上可以认定其具有可复制性,若是其满足了独
创性这一要件,就可以认定为作品加以保护。且在作品分类上,司法实践当中有
将其画面归入类电作品的先例,但是《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视听作
品的定义及介入,使得游戏直播等新型直播类型作品的分类有了新的进展。
2. 秀场直播
秀场直播是主播以直播平台为依托,通过唱歌、跳舞、表演才艺等获取关注
和收益的直播形式,其特征是“秀”,即通过展示才艺或面容得到关注。秀场直
播行业逐渐开始有专业团队的介入制作和包装,但大多还是主播自导自演,因此
创作自由度很高。一些真正进行了创作的主播的作品在不侵权甚至得到授权的情
况下,认定为作品的可能性较高。秀场直播在学理上也可归于视听作品进行保护,
只要其满足作品认定的独创性要件就可以作为作品得到保护。
3. 泛娱乐直播
泛娱乐直播包括全民移动直播和垂直领域直播。版权直播的特点就是涉及版
权使用的问题,且从理论上来说都属于 PGC 类型,都需要专业的主办方或团队
进行策划和摄制。
体育赛事本身不能作为作品,体育赛事直播涉及导演对各种镜头的切换和慢
动作回放等设置,还有讲解员解说等元素的添加,这一整体能否成为作品也值得
进一步深入讨论。这种基于赛事进行直播的独创性空间非常有限,需要达到一定
独创性标准才能被认定为作品。
综艺晚会直播则是电视节目在网络上的新发展,从各种电视综艺节目到各种
晚会同网络直播的结合,再到各种平台自制网络综艺节目晚会的直播,综艺晚会
直播得到了深入长足的发展。就网络晚会直播而言,其目前还不足以作为“作品”
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需要明晰独创性标准,使其适应社会
变化发展的新需求。
(五)网络直播的发展趋势
1. 直播成为新闻报道的重要选择
真实性和时效性是新闻的基本特征,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没有时效性的新
闻是没有价值的。全民直播时代的到来,广大群众对事件的传播,尤其是突发事
件的传播,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每个网民都可能成为突发事件的记录者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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