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会计证据链构建与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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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and Practical Operation of Accounting Evidence Chain in Enterprise Bankruptcy Procedure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会计证据链构建与实务操作
发展,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解决供应链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促进供
应链的协同发展。以核心企业为依托,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应收账款、应付账
款等进行证券化,盘活供应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汽车制造供应链中,
核心汽车制造企业将其上游零部件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进行证券化,帮助零部件供
应商快速回笼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同时也增强了供应链的稳定性和竞争力。在
开展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时,应加强对供应链风险的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评
估和预警机制,确保基础资产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完善破产隔离机制促进表外资产证券化创新的建议
(一)法律制度层面的完善
1. 明确 SPV 法律地位与性质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特殊目的载体(SPV)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缺乏明
确统一的规定。这一现状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导致 SPV 在设立、运营以
及破产隔离的实现等方面面临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尽快通
过立法明确 SPV 的法律地位与性质。
首先,需确定 SPV 的组织形式与设立条件。在组织形式上,可借鉴国际经验,
结合我国国情,允许公司型、信托型、有限合伙型等多种 SPV 形式并存。对于
公司型 SPV,应在公司法的框架下,明确其设立条件,如注册资本、股东资格、
治理结构等,确保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规范的运营机制。对于信托型 SPV,
需依据信托法进一步细化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明确信托设立的程序、信
托财产的登记与公示等要求,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效果。在注册资
本方面,可根据 SPV 的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设定合理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以确保其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来承担风险。在股东资格方面,可对股东的资质、
背景等进行审查,防止不合格股东对 SPV 运营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要明确 SPV 的业务范围和经营限制。SPV 的业务应严格限定在资产
证券化相关领域,避免从事与资产证券化无关的高风险业务,从源头上降低破产
风险。应限制 SPV 的对外投资、借贷等行为,防止其因其他业务失败而陷入破
产境地。同时,对 SPV 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规范,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要求,防止 SPV 与关联方之间的不当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当 SPV 拟
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需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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