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会计证据链构建与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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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破产程序中的财务战略设计
参与方,包括原始权益人、特殊目的载体(SPV)、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等的
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在信息披露内容上,要求原始权益人详细披露基础资产的
各项信息,包括资产构成、质量状况、历史现金流数据、风险因素等;管理人应
披露项目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风险管理制度等;信用评级机构应披露评级
方法、评级结果及调整情况等。在信息披露格式上,制定统一的模板和规范,提
高信息的可比性和可获取性,方便投资者进行分析和决策。
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监测机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
构建风险监测模型,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央行和金融
监管部门可搭建统一的资产证券化风险监测平台,整合各方数据,实现对市场风
险的全面监测和分析。当监测到风险指标超过预警阈值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提醒监管部门和市场参与者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3. 鼓励创新与风险防控并重
资产证券化创新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为实体经济提
供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绿色资产证券化可以引导资
金流向环保领域,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能够解决供应链
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增强供应链的稳定性和竞争力。但在创新过程中,也伴随
着各种风险,如基础资产质量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合规风险等。在
新型资产证券化产品中,由于基础资产的复杂性和创新性,可能存在对资产质量
评估不准确的风险,导致投资者面临损失。
在鼓励资产证券化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风险防控。监管部门应制定鼓励创
新的政策措施,为创新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设立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对符合
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创新项目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支持,降低创新成本,
提高市场参与积极性。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管,建立创新业务风险评
估机制,在创新项目推出前,对其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监管部门加强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力度,确保创新活动在合规的框架内进行,防止
创新过度引发系统性风险。
(三)市场主体层面的提升
1. 增强原始权益人风险意识与合规经营
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者,其风险意识和合规经营水平直接
影响着基础资产质量和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稳定性。当前,部分原始权益人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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