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会计证据链构建与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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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and Practical Operation of Accounting Evidence Chain in Enterprise Bankruptcy Procedure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会计证据链构建与实务操作
基础资产中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会定期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跟踪借款人的还
款情况,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同时,监管机构对 Pfandbriefe 的发行主体资格、
资产池构成、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只有符合一定资质和条件的金融机
构才能发行 Pfandbriefe,资产池中的资产需满足严格的质量标准,发行人需定期
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详细的财务信息和资产池运营情况。这些措施有效降低
了 Pfandbriefe 的风险水平,使其在市场上保持着较高的信用评级和稳定性,为
德国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 法律制度完善
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和破产隔离相关法律制度。目
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主要散见于《信托法》《证券法》《证券公司及基
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的资产证
券化专门立法。这导致在实践中,对于一些关键问题,如“真实销售”的认定标
准、特殊目的载体(SPV)的法律地位和监管等,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一致
的情况,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
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明确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
交易结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真实销售”的认定标准等关键问题,为资产
证券化业务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真实销售”认定方面,应参考美国等国家
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从资产转让的合同条款、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会计处理
等多个角度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确保基础资产能够真正实现与原始权益人的破
产隔离。
在特殊目的载体(SPV)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方面,明确 SPV 的组织形式、
设立条件、业务范围、治理结构等,加强对 SPV 的监管,防止 SPV 被滥用或与
原始权益人产生不当关联,保障破产隔离机制的有效实施。对于信托型 SPV,进
一步细化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明确信托财产在破产隔离中的具体操作流
程和法律后果;对于公司型 SPV,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其运营和管理,确保
其独立性。
2. 市场监管优化
优化市场监管是保障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和破产隔离机制有效实施的关
键。我国应加强监管协调,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多个部门监管,如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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