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国土空间规划理论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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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土地储备与管理
以驳回或者不予受理。
《地管理法》对于补偿标准的规定含义不明也引发了权利救济的困难。《土
地管理法》第 47 条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
偿费的补偿标准。对于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收土
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补偿标准均规定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这些项目的补偿标准,各省往往采取发布规范性文件予
以规定。对于不满征地补偿引发的纠纷就会涉及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而行政
复议虽然可以在审查具体补偿纠纷中附带地审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是省级人
民政府往往是复议机关,补偿标准又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复议审查的公
正性大打折扣,而我国行政诉讼中法院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因此,对于不满征
地补偿标准当事人几乎是救济无门。
不满征地补偿的在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土地实际
使用人不满征地补偿标准的是否享有诉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土地依法由
国家或者集体享有所有权,土地征收、征用就是将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
补偿强制性地转为国家所有。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委会代表,村民并不直接
享有土地所有权。如果作为土地所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提起异议,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实际使用人,不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能
否以个人名义寻求权利救济,如果可以,具体应该如何行使?发达国家(地区)
的城镇化起步较早,征地过程中的纠纷解决途径较为成熟,大部分发达国家(地区)
对于土地补偿纠纷都是通过设置专门的机构解决。英国根据 1949 年《土地裁判
所法案》设立了准司法性质的土地裁判所,专门处理土地补偿纠纷、土地价值评
估争议、土地登记争议、土地纠纷仲裁等与土地相关的纠纷。2007 年通过的《裁
判所、法院和执行法》,明确宣布裁判所是英国司法体系的一员,裁判所的司法
性质更为突出。台湾设立地价评议委员会,对于不服征地补偿数额的可以向直辖
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提出书面异议,主管机关应当立即查明,将查处结果书面
告知异议人,异议人不服该查处时,主管机关得提请低价评议委员会复议。
上述国家地区的补偿纠纷解决经验中,设立专门的土地裁决纠纷机构既能
够充分保证裁决机构的中立性,也提高了裁决的公信力。裁决机构组成人员既有
征地机关的代表,也有地价评估人员、法律人士、专家以及农会代表,便于裁决
机构迅速了解案情,也能够确保裁决的专业性和可接受性,对我国土地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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