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销售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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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跨境电商市场商标版权保护与风险规避



            域名成为一种新的侵害方式。各种侵权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利
            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使广大的消费者蒙受损失。建立驰名商标特殊
            保护制度,不仅是商标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是禁止不正当竞争和保护消费
            者利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建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首先要明确界定
            驰名商标的概念。

                 (一)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
                 1. 驰名商标概念的提出
                 驰名商标在英文中的表述是“well-know”或“well-know Trademark”。作为

            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概念,驰名商标最早见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
            《巴黎公约》,该公约年修订的海牙文本中首先作出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公
            约第六条之二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
            商标,己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
            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

            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
            并禁止使用。对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混乱的仿造者,亦适用这
            一规定;权利人对侵犯其驰名商标的商标,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至少 5 年内可以

            提出撤销的请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由公约各成员国自行规定;对于以
            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注册或禁止使用要求的,不受时间
            限制。
                 然而公约并未对驰名商标给出明确的定义,只是规定给驰名商标以特殊保
            护。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对驰名商标概念的理解还有所

            差异,尽管各国所赋予它的法律含义和保护措施不完全相同,但驰名商标作为一
            个法律概念和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2.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与标准的确定

                 自《巴黎公约》1925 年正式引入驰名商标概念至今,驰名商标虽被各国法
            律广泛采用,却没有统一的定义。《TRIPS 协议》的签订使得《巴黎公约》第六
            条之二的原则性规定具有了突破性进展,同时也使驰名商标保护受到国际社会尤
            其是发达国家的高度重视。在国际范围内协调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成为有关国
            际组织的工作重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 1995 年以来致力于制定一部旨在加强

            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公约,以期为驰名商标提供国际统一的法律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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