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销售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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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跨境电商市场商标版权保护与风险规避



            有盛誉的商标)一词,而不用 WELL 一 KNOWNMARK。事实上,英、美、法等
            国家中 WELL-KNOWN(驰名)与 FAMOUS(著名)是同义词,用词不同,概念
            相同”。在中国《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新近颁布的《驰名商标
            认定和保护规定》均采用了《巴黎公约》WELL 一 KNOWN MARK 一词的含义,
            即中文“驰名商标”,以法律的形式统一了概念,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驰名商

            标”一词的法律地位,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应统一采用“驰名商标”一词,不
            宜再使用“著名商标”一词。
                 有人建议将全国驰名商标称为驰名商标,把地方驰名商标称为著名商标,

            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反而容易造成概念上的混淆。
                 名牌则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名牌不是法律概念。名牌与驰名商标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驰名商标一般都是名牌,而名牌则不一定是驰名商标。
                 周知商标,盛誉商标或世界性商标等都是人们根据自己对驰名商标的理解
            所给的称谓。它们与著名商标和名牌一样,都不是中国法律认可的概念,不宜混

            淆采用。应规范使用法律认可的术语“驰名商标”一词。
                 (二)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
                 驰名商标与一般的商标相比,有它自己所特有的专属独占性特征,主要表

            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 超越地域范围的垄断权
                 驰名商标的独占权不是一般法律意义的商标专用权,而是超越本国范围、
            在世界各国(至少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都得保护的垄断权。当某项商标在注册国
            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已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如果另一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

            的仿造,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则应拒绝或取消其注册,并禁止使用。这
            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仿冒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
            这可以称之为“相对保护主义”,现已为大陆法系各个国家所采用。不少英美法

            系的国家采用的是“绝对保护主义”,即驰名商标所有人,不仅有权禁止其他任
            何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其驰名商标,而且也有权禁止在其它一切商品上使
            用其驰名商标。
                 2. 超越先申请原则的注册权
                 除美国等几个少数国家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

            则;外国人申请的,还享有六个月的优先权,即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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