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销售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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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跨境电商市场商标版权保护与风险规避



            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这个
            定义揭示了驰名商标的基本内涵,但是把驰名商标定位于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
            国际保护制度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巴黎公约》的基本精神,对驰名商标的特
            殊保护已经突破了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已为国际社会普
            遍认同。

                 (3)《商标法》第二次修改
                 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被世界贸易组织纳入世界贸易体系,中国在正式加
            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于 2001 年 10 月对商标法作了第二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

            容之一就是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商标法第 13 条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
            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类
            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 14 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
            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
            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纪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据此,中国

            已正式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了
            驰名商标的两种保护形式和认定标准,但仍然没有对驰名商标的概念作出明确的
            界定。
                 (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01 年 12 月中国正式加入 WTO,《TRIPS 协议》对中国生效。为使中国驰

            名商标保护制度更具有操作性,2003 年 4 月,中国国家工商局废除了 1996 年的
            暂行规定,重新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
            《保护规定》第 2 条对驰名商标做出明确的界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

            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保护规定》的发布标志着
            中国法律对驰名商标概念的认识已经与国际公约接轨。在中国驰名商标具有如下
            特征:
                 第一,是指在“中国”驰名的商标。地域的范围仅限制在中国境内,这就是说,
            是否驰名,只要求在中国境内判断,至于在国外是否驰名,是否为他人所知,不

            影响驰名商标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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