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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种唯物辩证法中的刻画宇宙运行之本体论(Ontology)概论 | 007
互相独立、各自为营的事物。在 ABD 与 BCE,ACD 与 CBE 及 BAD 与
ACE 之间分别有“共同性”因素 B,C 及 A,从而在 ABD 与 BCE,ACD
与 CBE 及 BAD 与 ACE 间之联系中均“混杂”有泛化性联系。同理,在
ABD 与 BDC,ACD 与 CDB 及 BAD 与 ADC 之间分别有“共同性”因素
BD,CD 及 AD, 从 而 在 ABD 与 BDC,ACD 与 CDB 及 BAD 与 ADC 间
之联系中也均“混杂”有泛化性联系。而“形象”地看,BD 相对于 B,CD
相对于 C 及 AD 相对于 A 均为“更大”之“共同性”因素,故而在 ABD 与
BDC,ACD 与 CDB 及 BAD 与 ADC 间之联系中所“混杂”之泛化性联系
要多于或强于在 ABD 与 BCE,ACD 与 CBE 及 BAD 与 ACE 间之联系中所
“混杂”之泛化性联系。等价地,ABD 与 BDC,ACD 与 CDB 及 BAD 与
ADC 间之联系为泛化性联系之“混杂程度”相对更高之“混杂”联系,而
ABD 与 BCE,ACD 与 CBE 及 BAD 与 ACE 间之联系则为泛化性联系之“混
杂程度”相对更低之“混杂”联系。
笔者在此对上一段落中的“混杂程度”作如下说明。
若两事物间之联系中的泛化性联系之“混杂程度”越高亦即泛化性联系
成分越多,则此两事物间之“共同性”因素也就越多,同时此两事物间之互
相独立、各自为营的边界性也就越弱。进一步地,当此两事物间之联系中的
泛化性联系之“混杂程度”达到最高时,此两事物间之“共同性”因素将会
最大化而此两事物间之互相独立、各自为营的边界性将会最小化 --- 此时
此两事物将为完全不分彼此、合而为一之整体。
反之,若两事物间之联系中的确切性联系之“混杂程度”越高亦即确切
性联系成分越多,则此两事物间之互相独立、各自为营的边界性就越强,同
时此两事物间之“共同性”因素也就越少。进一步地,当此两事物间之联系
中的确切性联系之“混杂程度”达到最高时,此两事物间之互相独立、各自
为营的边界性将会最大化而此两事物间之“共同性”因素将会最小化 ---
此时此两事物将为完全互相独立、各自为营之事物。
更进一步地,笔者看来上述“混杂程度”可被数学上所谓“连续”的量
化指标所衡量。特别地,若以 0 和 1 分别代表两事物间的纯粹之泛化性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