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P. 275
第八章 社会性主体性及其代表性 | 261
首先,若在全社会中的全体“共产态”之群体中存在一个以足够突出之
强度具备循环扩张各阶段性意识力的属于“循环均匀态”之范畴的高级之“共
产态”个体,则上述结论是不证自明的。特别地,此小节之第二部分实际上
论证了如下结论:任一以足够突出之强度具备循环扩张各阶段性意识力的属
于“循环均匀态”之范畴的高级物质系统个体均可在有限且合理的时间内以
其个体主体性代表任一其所处之社会组织之社会性主体性。据此,此高级之
“共产态”个体可在有限且合理的时间内同时以其个体主体性代表全社会中
的全体“共产态”之群体之社会性主体性和全社会、亦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
构成之所谓“广大人民群众”之社会性主体性。特别地,此高级之“共产态”
个体之个体主体性将同时等同于上述后两种社会性主体性,故而上述后两种
社会性主体性也将自然地互相等同 --- 从而全社会中的全体“共产态”之
群体之社会性主体性也可自然地代表全社会、亦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
所谓“广大人民群众”之社会性主体性。
但是,在现实中以足够突出之强度具备循环扩张各阶段性意识力的属于
“循环均匀态”之范畴的社会成员个体通常极为罕见和特殊,故而在现实中
我们通常无法保证上一段落中之高级之“共产态”个体之存在性。而在另一
方面,如第一章 1.7 小节之第三部分所论的,唯有属于“循环均匀态”之范
畴的高级物质系统个体才有可能在一般之情形下在合理之时间内最终以其个
体主体性代表任一其所处之社会组织之社会性主体性。故而为了证明此小节
开头之结论,我们似乎只能尝试在全社会中的全体“共产态”之群体中寻找
或构造一个以足够突出之强度具备循环扩张各阶段性意识力的属于“循环均
匀态”之范畴的作为社会组织之高级物质系统个体。
现在,虽然在现实之全社会中的全体“共产态”之群体中未必存在一个
以足够突出之强度具备循环扩张各阶段性意识力的属于“循环均匀态”之范
畴的高级之“共产态”个体,但笔者看来我们可以作如下假定:对于任意一
项来自于意识力间之“回溯”作用之“恒久能力”,在现实之全社会中的全
体“共产态”之群体中均至少存在一个以足够突出之强度具备此项“恒久能力”
之高级之“共产态”个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