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8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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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与其他社会成员个体及外界之过分偏向于确切性一极之联系形态而普遍
            表现出过高的“利己性”和“竞争性”,而不是更多地与其他社会成员及外

            界进行自然对应于泛化性联系成分的对有价值客观对象之“无私”、乃至于
            具有“利他性”之共享与“互爱互惠”。
                 根据第一章 1.10 小节引入的“均匀性原理”或广义“均匀性原理”,在

            泛化性联系与确切性联系两极间显著的“混杂”且也恰当地综合与调和了泛
            化性与确切性两极之成分和要素之联系形态相对于其他联系形态具有显著之

            “最优性”或“优越性”。因而,我们需要在现今人类社会中系统性地加强
            人与人之间之联系中的泛化性联系成分,避免过分和过度地发展资本市场或
            “资本主义”--- 从而也避免倡导一种社会成员之基于“伤害原则”的属于

            “资本主义”范畴之“自由”,只有构建一种其内部社会成员间之联系形态
            具有在泛化性与确切性两极间之足够之“均匀性”与“平衡性”的社会体系,

            亦即构建一种 --- 相对于现今之人类社会 --- 其内部社会成员会更多地对
            有价值客观对象进行“无私”、乃至于具有“利他性”之共享与“互爱互惠”

            的社会体系,才可能保证人类文明的和谐与良性之发展。
                 在此我们将不再列举“资本主义”之要求以纯粹之确切性联系构建社会

            组织之本质属性、及作为此本质属性的自然和直接之彰显甚至于某种“同义
            反复”的西方“自由主义”之思潮对“自由”之定义所可能带来的诸种社会
            弊端。






                         8.4   真正的自由作为主体性之代表性





                 在此小节我们希望论证,真正之“自由”绝非直接对应于社会成员个体

            的单纯之主体性增强或主体性之强度增大的在表面或现象层面的“自由”,
            也绝非对应于社会成员个体间的联系之完全集中于确切性联系的属于“资本
            主义”范畴的“伤害原则”之“自由”,而自然且本质地是且也仅能是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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