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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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性主体性及其代表性 | 271
间之联系中的泛化性联系成分所生成之均衡态规律 --- 从而无法有效地对
其内部成员的“道德”之“操守”进行制约和约束,进而可能导致一种此社
会组织内之“道德败坏”或“道德衰败”的不良后果。比如,我们可以考虑
“乱伦”行为,通常看来社会成员个体的“乱伦”行为并不触犯法律,但是
在几乎所有的文明社会中,“乱伦”行为都被视为一种严重甚至于极端地违
背伦理道德的不可被容许和接受之行为 --- 亦即“不可乱伦”是一种普遍
性的由社会成员间之联系中的泛化性联系成分所生成之属于或显著偏向于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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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道德规范的大范围之均衡态规律 。而笔者看来在属于“资本主义”之范
畴的“自由主义”之思潮所设想或倡导之社会中,并不存在对以“乱伦”行
为为代表的严重违背普遍性的大范围之伦理道德规范之行为的有效之制约和
约束机制。特别地,通常情形下的“乱伦”行为并不会直接伤害或侵犯进行“乱
伦”之社会成员自身及其他社会成员的正当之利益或权利,从而根据属于“资
本主义”之范畴的“自由主义”之思潮对“自由”之基于“伤害原则”之定义,
“乱伦”行为并不需要被一个社会所系统性地约束或禁止 --- 甚至于可被
归入社会成员之正当之“自由”和有关权利之一部分。毫无疑问地,一个其
内部成员普遍在毫无约束的情形下自由和任意地进行以“乱伦”为代表的极
端违背伦理道德之行为的社会是“道德败坏”或“道德衰败”以至于不可想
象的,从而一个容许甚至于保护此种行为的由属于“资本主义”之范畴的“自
由主义”之思潮所设想和倡导的社会体系也是不可想象的。
其次,作为上述此种作为“资本主义”之要求以纯粹之确切性联系构建
社会组织之本质属性的自然和直接之彰显甚至于某种“同义反复”的西方“自
由主义”之思潮对“自由”之定义所带来的又一个最为突出和直接的社会弊端,
当一个社会组织内部之联系完全集中于确切性联系或此社会组织完全由其内
部成员间的确切性联系所构成,从而此社会组织容许或倡导一种其内部成员
之基于“伤害原则”的属于“资本主义”范畴之“自由”时,将有可能造成
此社会组织内部成员之普遍缺乏“互爱”与“互助”的“自私自利”之倾向。
如第一章 1.2 小节所论的,作为“泛化性对应感性,确切性对应理性”
的一般性原则之彰显:当两个人类个体间之联系主要为泛化性联系、亦即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