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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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性主体性及其代表性 | 277
会性主体性的高度之代表性,则其必然相较于此其所代表之组织中的其他不
具有对此组织之代表性的成员具有更多的可供其自由调度和利用的资源 ---
从而在某种意义上也具有某种更大的“自由度”与权利,此可体现在如下两
个方面。
其一,若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具有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特别
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之社
会性主体性的高度之代表性,则其之主观意愿即为此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的在
组织层面之主观意愿,而其依据其与此组织之在组织层面之主观意愿基本等
同的个体之主观意愿行事或活动,将必然伴随其对此其所代表之组织之内部
的所有可能之资源,特别是此其所代表之组织之内部的所有可能之有价值客
观对象的自由之调度和利用。根据基本之定义,任意一个物质系统个体所具
有或拥有、从而可以自由调度和利用的资源 --- 特别是其所具有或拥有、
从而可以自由调度和利用的有价值客观对象,即为以高强度乃至于纯粹之客
体性从属于此物质系统个体之主体性或主观意愿的物质系统个体。而因为此
社会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为整个组织之社会性主体性之代表或与整个组织之
社会性主体性基本等同,从而所有从属于或属于此组织的可能之资源 ---
特别是所有从属于或属于此组织的有价值客观对象,将在以高强度乃至于纯
粹之客体性从属于此组织的社会性主体性或主观意愿之同时,也以高强度乃
至于纯粹之客体性从属于此社会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或主观意愿。
其二,如此章第二小节所论的,在大多数通常之情形下 --- 整个社会
中之足够高级之“共产态”之群体会依道德价值判断体系和某种在经济方面
之机制在互相间形成足够突出,甚至近乎对应于彼此间之合而为一之共同性
的泛化性联系,同时也作为一个具有高度之整体性的物质系统个体而等价于
一个循环扩张各阶段性意志力之强度均足够突出的属于“循环均匀态”且
同时也属于高级之“共产态”之范围的高级物质系统个体,进而可以其个
体之主体性代表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特别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
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之社会性主体性。据上,我们可以认为
在大多数通常之情形下,整个社会中之那些其个体之主体性具有对整个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