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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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性主体性及其代表性 | 275
于社会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之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特别是由全体社会成员
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之社会性主体性的代表
性的诸种“自由”。
8.4.1 代表性所伴随的自由
首先我们希望论证如下之观点:有关社会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之对其所
在之社会组织,特别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
大人民群众”之社会性主体性的高度之代表性,会自然使此社会成员相较于
此其所代表之组织中的其他不具有对此组织之代表性的成员具有显著更大的
“自由度”与权利。
我们先考虑某种狭义的“自由”--- 亦即仅仅是有关社会成员的某种在
行事和个人活动方面的简单之“自由度”,则我们可以有如下之论述。
若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具有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特别是由全
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之社会性主
体性的高度之代表性,因为其本身的个体之主体性代表着此其所处之社会组
织的社会性主体性,其之主观意愿即为此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的在组织层面之
主观意愿,因而其基本不会受到构成此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的内部成员间之联
系之网络所生成之均衡态规律的制约或约束 --- 亦即相较于其他不具有对
此社会组织之代表性的成员个体,此个体基本不会受到此其所在之组织之内
部的均衡态规律的制约或约束,而仅会受到由此其所代表之社会组织之进一
步所参与构成之作为“组织之组织”的具有更大范围且属于更高层次之社会
组织的内部之均衡态规律的制约或约束,故而从简单的“直观”上看,此社
会成员将会相较于此其个体之主体性所代表之组织中的其他不具有对此组织
之代表性的成员具有更大的行事之“自由度”与权利 --- 亦即某种狭义的“自
由度”与权利。
进一步地,我们可以从组织力之对主体性的“回溯”作用之角度看待此
种社会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之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之社会性主体性的代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