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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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在一般之情况下,某个社会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之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
之社会性主体性的代表性,本质来自于此社会成员的组织力之发挥所对应的
其对其所在的事物间基于彼此间之联系的互动、亦即基于彼此间之联系所进
行的对有价值客观对象之共享和交换活动所构成之网络之在其所处之节点处
的组织性之均衡态的促成和维护。特别地,鉴于在此种其对其所处的共享和
交换活动之网络之在其节点处的组织性之均衡态的促成和维护之过程中,此
社会成员本身即是有关之均衡态规律的促成者和维护者,因而在某种意义或
某种程度上并不需要受到此种其所促成和维护之均衡态规律的反向之制约或
约束 --- 在每一次其依其组织力促成和维护其所在的共享和交换之网络之
在其节点处的组织性之均衡态时,相应的均衡态规律仅制约或约束此节点处
的局部之网络所联结的邻近之不具有对此节点处的局部之高层主体性之代表
性的成员个体,从而再次从简单的“直观”上看,此具有对其所在之社会组
织之代表性的社会成员会相较于此组织中之其他不具有此种代表性的成员个
体具有显著更大的行事之“自由度”与权利 --- 亦即某种狭义的“自由度”
与权利。
据上,如果我们仅考虑某种狭义的“自由”--- 亦即仅仅是有关社会成
员的某种在行事和个人活动方面的简单之“自由度”,则笔者看来其个体之
主体性具有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之社会性主体性的高度之代表性的社会成员
将相较于此其所代表之组织中的其他不具有对此组织之代表性的成员具有显
著更大的“自由度”与权利。
进一步地,除了其个体之主体性具有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之社会性主体
性的高度之代表性的社会成员相较于此其所代表之组织中的其他不具有对此
组织之代表性的成员具有显著更大的某种狭义的“自由”及有关之权利 ---
亦即仅仅是有关社会成员的某种在行事和个人活动方面的简单之“自由度”,
此种个体亦可相较于此其所代表之组织中的其他不具有对此组织之代表性的
成员具有显著更大的诸种更广义之“自由”及有关之权利。
比如,若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具有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特别
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之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