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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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性主体性及其代表性 | 269
之交换而促成此网络在其所处之节点处的局部之均衡态并以此谋取符合其自
身之“私欲”的利益与效益。
在“资本主义”所要求的以纯粹之确切性联系构建社会组织的情形下,
社会组织内的均衡态规律将完全表现为以商品之价格及法律法规为代表的由
纯粹之确切性联系所生成的具有“刚性”和“理性”的均衡态规律,而在
整个社会组织内并没有任何由泛化性联系所生成的以伦理道德为代表的具有
“柔性”和“感性”的均衡态规律对社会成员之“套利”行为进行约束 ---
此时社会成员个体的“套利”行为不仅不会对其他社会成员及社会造成危害,
还起到了促成和维护以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为代表的完全由确切性
联系构建而成的属于“资本主义”之范畴的社会组织内部之组织性的均衡态
之作用或职能,亦即此时社会成员个体的属于“功利主义”之范畴的“套利”
行为本身即为有利于整个属于“资本主义”之范畴的社会机器之正常运转、
甚至为整个属于“资本主义”之范畴的社会机器之正常运转所不可或缺的行
为模式,从而为“资本主义”之范畴内的“市场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据上,整个社会机器之对于笔者看来属于“功利主义”之范畴的“套利”
行为的容许、保护和支持,甚至于对此种行为的倡导和部分之依赖性,是“资
本主义”范畴内的“自由主义”思潮所设想之社会形态的自然和典型特征。
笔者看来毫无疑问的,在其内部成员间之联系中“混杂”有一定或足够
显著之泛化性联系成分 --- 从而也具有比较完善之道德规范体系的社会组
织中,“套利”行为 --- 亦即有关社会成员在社会组织内部的联系之网络
中进行自身不付出任何代价的对有价值客观对象之多边交换并以此谋取其私
利之行为,在很多甚至于大部分之情形下均会被视为某种“不道德”或至少“投
机取巧”之行为。除了要考虑此种在社会组织内部之成员间的联系中自然引
入高强度之确切性联系成分,从而与在社会组织内部之成员间的联系中原本
所“混杂”的泛化性联系成分相冲突和矛盾之属于“功利主义”范畴之“套利”
行为的本身之不合理性或不妥性,如果一个社会成员个体希望在现实的社会
群体中长久地生存和发展并且以良好的形态进行其个体微观层面之循环扩张
并伴随良好的主体性之“扬弃”效应 --- 亦即取得通俗意义上的所谓“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