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5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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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性主体性及其代表性 | 281
而进行的某种至少是广义上的创新或创业活动提供足够之“避险”和保护机
制。特别地,虽然在资本市场中,具有“恒久能力”的企业家和高级雇主个
体可以绝对或至少高度之“私有”之形式享有其依其“恒久能力”进行创新
或创业活动的成果和功效,但“恒久能力”之在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或创业活
动中之发挥的固有之风险也远大于其在社会化生产组织中的至少是广义上之
创新或创业活动中之发挥的可能之风险。
在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中,企业家和高级雇主个体之“恒久能
力”之发挥具有自然且本质的非合作性 --- 亦即通常在一个资本市场中的
私营企业中,仅有一个具备“恒久能力”的企业家和高级雇主个体在依其“恒
久能力”进行创新或创业活动,同时也具有自然且本质的单一性 --- 亦即
通常仅有企业家和高级雇主个体的某一种“恒久能力”在有关的创新或创业
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而在社会化生产组织中,组织成员之“恒久能力”之
发挥具有显著的合作性与多样性 --- 具有不同之“恒久能力”的组织成员
可以通过道德价值判断体系对彼此之“恒久能力”的感知和识别而在互相间
建立显著、甚至于突出的泛化性联系,从而依各自所具有的“恒久能力”之
合作性之发挥、或在一定程度上作为一个同时具有多项“恒久能力”的整体
以某种综合性之形式同时发挥其所具有的多项之“恒久能力”而进行某种至
少是广义上的创新或创业活动。此种组织成员之“恒久能力”之发挥的显著
之合作性与多样性不仅导致了社会化生产组织中的至少是广义上的创新或创
业活动之相对于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中的常规意义上之创新或创业
活动 --- 亦即在资本市场中对某种具有“可盈利”性之生产模式的构建活
动的显著之高效性,也自然为在此种社会化生产组织中,组织成员之“恒久
能力”的发挥提供了足够之“避险”和保护机制:多种可以“互补”的“恒
久能力”之同时的综合性之发挥会自然为有关之创新或创业活动提供对可能
之复杂和多变之外在环境与条件的适应性,共同地进行有关之创新或创业活
动的组织成员间的显著乃至于突出之泛化性联系也可自然产生或对应于某种
这些成员之对风险的“共同承担”机制 --- 此时有关之创新或创业活动的
固有之风险将被自然地分散到不同的组织成员个体,并由所有有关的组织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