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6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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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地应对和“承担”,笔者看来此种对风险之“共担”
机制可大大增强有关组织之对可能之风险的应对和承载之能力。
综上所述,笔者看来其个体之主体性具有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特别是
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之社会
性主体性的高度之代表性的社会成员个体,不仅会相较于此其所代表之组织
中的其他不具有对此组织之代表性的成员具有显著更大的狭义上的“自由度”
与权利 --- 亦即仅仅是某种在行事和个人活动方面的简单之“自由度”,
也具有显著更大的诸种广义上之“自由度”与权利。
8.4.2 论单纯的自由
我们希望辨析直接对应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单纯之主体性增强或主体性之
强度增大的在表面或现象层面的对“自由”之定义。
当一个社会成员个体的主体性显著的增强或其主体性之强度显著的增
大、从而在某种意义上挣脱了外界的客观环境和客观条件对其主体性或主观
意愿之约束或束缚,或至少与外界的客观环境和客观条件之对其主体性或主
观意愿之约束或束缚进行斗争和冲突时,此社会成员个体将会自然地进入、
或至少更接近于某种以其可任意而不受约束地发挥或实现其主观意愿为特征
的某种“随心所欲”或“为所欲为”之状态,或至少显著的表现出某种对此
种“随心所欲”或“为所欲为”之状态的追求或追寻之行为 --- 亦即在某
种表面或现象层面具有某种“自由”或至少表现出对此种“自由”的追求或
追寻。特别地,我们可以将此种在表面或现象层面之“自由”、或对此种在
表面或现象层面的“自由”之追求或追寻归结为某种社会成员个体的主体性
显著的增强或其主体性之强度显著的增大、从而外界的客观环境和客观条件
对其主体性或主观意愿之约束或束缚被削弱或至少受到此个体之斗争和抵触
之状态。
我们只要稍作推理即可发现上述直接对应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单纯之主体
性增强或主体性之强度增大的在表面或现象层面的对“自由”之定义的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