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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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性主体性及其代表性 | 291
社会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之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特别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
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之社会性主体性的代表性
的诸种“自由”。
8.5 共产主义的两个要素:公有制与代表性
在此小节,我们希望探讨高级阶段之共产主义与社会成员的个体之主体
性之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之社会性主体性的代表性之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有关之经典著作,“共产主义”形态的发展和演化可
以被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阶段 12 。下面我们希望基于此理论体系对此
三个阶段的共产主义之形态给予阐释和刻画。
首先,初级阶段的共产主义,其有关之社会变革活动或运动的对象为现
实中的资本市场 --- 亦即如“资本主义”所要求的其内部成员间之联系完
全集中于确切性联系的那种社会组织。
在资本市场中有着如下两种相对比较特殊的社会成员个体 --- 亦即“无
产者”个体与“资本家”个体。其中“无产者”个体为那些具有强度足够显
著或突出之泛化性主体性同时显著的缺乏客体性的社会成员个体 --- 此种
“无产者”个体以难以自发产生和积累有价值客观对象亦即经济范畴的“资本”
为核心特征,同时此种“无产者”个体也缺乏对资本市场中之被确切性联系
所规定的确定而固定不变之工作及生产项目的自然适应性,因而所有此种“无
产者”个体均为特别不适宜于在资本市场中作为雇员或劳动者个体谋求生存
和发展的社会成员个体。而如第三章 3.1 小节之第二部分所论的,“资本家”
个体则为一些对资本市场有着自然之适应性 --- 亦即有着强度至少是显著
之客体性,且容易在资本市场中作为雇主个体自发产生对雇员或劳动者个体
之剥削机制 --- 亦即某种无偿占用后者所产生的组织之所产物之附加社会
价值或剩余价值之机制的不良社会成员个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