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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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性之代表性的某种“同义反复”,而同时其相较于此其所代表之组织中的
其他不具有对此组织之代表性的成员所承担之显著更大的“责任”也直接且
本质地来自于其个体之主体性之对此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的社会性主体性之代
表性 --- 甚至也几乎是后者之某种“同义反复”,因而笔者看来此其个体
之主体性具有对整个社会组织之社会性主体性之代表性的社会成员个体所享
有的“自由”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密切联系且不可分割的有机之统一体,
从而此社会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之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之社会性主体性的代
表性也自然且本质地是某种“自由”与“责任”的有机之统一体或复合体 ---
此即为笔者看来所谓“自由的第一步是责任”所可能具有的第二重含义。
最后,如此小节之此部分前文所论的,一个社会成员个体的真正之“自由”
绝非来自于或对应于此社会成员个体之与外界之联系如“资本主义”所要求
的完全集中于确切性一极之状态,同时一种对应于此社会成员个体与外界之
联系在泛化性与确切性两极间显著的“混杂”且充分地综合与调和了泛化性
与确切性两极之成分和要素的在此社会成员个体所可能处于的所有状态中具
有某种“最优性”或“优越性”的状态也必然自然且本质地伴随此社会成员
个体之享有某种高层次且具有某种“本源性”之“自由”。而笔者看来此种
高层次且具有某种“本源性”之“自由”正自然且本质地是且也仅能是来自
于社会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之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特别是由全体社会成员
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之社会性主体性的代表
性的诸种“自由”。不仅如此,甚至于笔者看来社会成员个体相对于其他社
会成员所能享有的显著更大之某种真正的“自由”及有关之权利,正自然且
本质地是且也仅能是此社会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之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特
别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之
社会性主体性的代表性的某种“同义反复”。
综上所述,笔者看来真正之“自由”绝非直接对应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单
纯之主体性增强或主体性之强度增大的在表面或现象层面的“自由”,也绝
非对应于社会成员个体间的联系之完全集中于确切性联系的属于“资本主义”
范畴的基于“伤害原则”之“自由”,而自然且本质地是且也仅能是来自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