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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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之“自由”之状态具有某种显著且本质的“最优性”或“优越性”。特
            别地,笔者看来一种社会成员间有着一定的来自于彼此间之联系中的泛化性

            联系成分之“牵连”和“纠葛”且社会成员需要遵守一种充分综合与调和了
            法律法规与伦理道德之社会规范的社会体系 --- 亦即一种社会成员的属于
            “资本主义”范畴之“自由”被显著削弱,同时社会成员承担更多的来自于

            其与其他社会成员间之联系中的泛化性联系成分之“社会责任”的社会体系,
            也会相对于属于“资本主义”之范畴且倡导属于“资本主义”范畴之“自由”

            的社会体系具有显著且本质之“最优性”或“优越性”。
                 而进一步地,笔者看来毫无疑问的一种在社会成员个体所可能处于的所
            有状态中具有某种“最优性”或“优越性”的状态也必然自然且本质地伴随

            此社会成员个体之享有某种高层次且具有某种“本源性”之“自由”,因而
            笔者看来一个社会成员个体的真正之“自由”绝非来自于或对应于此社会成

            员个体之与外界之联系如“资本主义”所要求的完全集中于确切性一极之状
            态,而是应该来自于或对应于此个体与外界之联系在泛化性与确切性两极间

            显著的“混杂”且充分地综合与调和了泛化性与确切性两极之状态 --- 从
            而此个体的真正之“自由”必然伴随此个体之承担某种来自于其与外界之联

            系中的泛化性联系成分的“社会责任”,而非伴随此个体享有一种“资本主义”
            所倡导的基于“伤害原则”之“自由”--- 特别的,笔者看来我们在上一小
            节第一部分之末尾所作的“似是而非”之推理也具有显著的内在之荒谬性与

            不合理性。
                 以上即为笔者看来所谓“自由的第一步是责任”所可能具有的第一重含义。

                 其次我们可以从社会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之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之社会
            性主体性的代表性之角度辨析此“自由的第一步是责任”之陈述。

                 如此小节之上一部分所论的,其个体之主体性具有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
            特别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

            之社会性主体性的高度之代表性的社会成员个体,会相较于此其所代表之组
            织中的其他不具有对此组织之代表性的成员享有显著更大的诸种狭义和广义
            上的“自由度”与权利。同时我们需要在此指出,其个体之主体性具有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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