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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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性主体性及其代表性 | 287
当一个社会组织之内部成员间的联系不再如“资本主义”所要求的完全
集中于确切性联系,而是在其内部成员间的联系中“混杂”有显著的泛化性
联系成分,从而其内部成员间之联系近乎于一种综合与调和了泛化性与确切
性两极之联系形态时,此组织内部之对其成员之行为构成制约和约束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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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规律将不再仅为作为“最低限度”之道德的法律法规 ,以及更加广义的
由完全集中于确切性一极的联系形态所生成的以法律法规为代表的具有严格
之“刚性”和“理性”的“是非”规范,而是将包含显著的由此组织之内部
成员间的联系中之泛化性联系成分所生成之伦理道德规范,以及更加广义的
由此组织之内部成员间的联系中之泛化性联系成分所生成之以伦理道德规范
为代表的具有“柔性”和“感性”的“价值”规范。故而此时此社会组织之
对其内部成员的活动之制约和约束将不再是“最小”的 --- 此组织内部之
成员需要在遵守作为“最低限度”之道德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遵守
由彼此间之联系中的泛化性联系成分所生成的各种伦理道德规范,而笔者看
来正是这些以法律法规为“最低限度”或“最小”之形态的伦理道德规范至
少部分地定义了此社会组织之成员个体的“社会责任”--- 特别地,在遵守
作为“最低限度”之道德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遵守由彼此间之联系
中的泛化性联系成分所生成的各种伦理道德规范正是此组织之成员之“社会
责任”的重要且核心之组成部分。
现在,根据第一章 1.10 小节引入的“均匀性原理”或广义“均匀性原
理”,社会成员间之在泛化性与确切性两极间显著的“混杂”且恰当地综合
与调和了泛化性与确切性两极之成分和要素的联系形态相较于社会成员间之
显著的缺乏在泛化性与确切性两极间之“均匀性”与“平衡性”的联系形态---
特别地,相较于社会成员间之如“资本主义”所要求的完全集中于确切性一
极的联系形态,具有某种显著且本质之“最优性”或“优越性”,从而笔者
看来如上所述的两种与综合与调和了泛化性与确切性两极之联系形态所对应
的社会成员个体之承担某种“社会责任”而不是如“资本主义”所倡导的享
有一种基于“伤害原则”的“自由”之状态也相对于此社会成员的其他状态---
特别地,相对于此社会成员之享有一种“资本主义”所倡导的基于“伤害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