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1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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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性主体性及其代表性 | 317



               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之社
               会性主体性的代表性。因而,在我们在此所论的由此 I 个社会成员所构成的

               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中,任何成员个体均不可能以其个体之主体性,
               特别是足够“理性”的个体之主体性代表此整个作为组织的资本市场及其雇
               佣式生产组织的社会性主体性,特别是足够“理性”的社会性主体性 ---

               从而上述“阿罗不可能性定理”中的“仲裁者”个体 h 只可能在实际上从属
               于更高层的以由“共产态”所构成之社会化生产组织为代表的社会组织,才

               有可能如此定理所述的以其个体之主体性代表我们在此所论的由此 I 个社会
               成员所构成的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的社会性主体性,但是在此种情
               形下其也将不再从属于此原本由此 I 个社会成员所构成的资本市场及其雇佣

               式生产组织 --- 从而与我们在此所作的基本假定或基本设定相矛盾。
                   笔者看来,上述矛盾性实际上蕴含如下之结论: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

               产组织作为一个以社会组织之形态存在的高级物质系统个体,自身不具有任
               何强度之主体性,特别是足够“理性”之主体性,只有当资本市场及其雇佣

               式生产组织从属于更大的包括由“共产态”所构成之社会化生产组织在内的
               社会组织时,其作为一个以社会组织之形态存在的高级物质系统个体才可能

               具有一定的属于此整个更大之社会组织的更高层之主体性、或作为此更高层
               之主体性之一部分的社会性主体性。
                   如上所述即为笔者看来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所具有的某种“无

               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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