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科技创新肩负应对气候变化新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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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气候变化科技创新与合作


               书,《巴黎协定》同其他国际法渊源一样,对于技术转让的强制力方面,主要取
               决于各国对技术转让可执行性的遵守和实践。但是同大多数有关的国际法文书一
               样,它们包含的倡议性质的内容和原则占大部分,具体的强制执行规范较少。协

               议的某些条款本身反映了弱法或软法性质,如在技术转让和发展方面,协议着重
               提出参与者“充分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和“分享长期愿望”。上述词语的表达和
               使用更多地反映了提倡道德性的特征,而不是法律义务,这是有效实施的先天障
               碍。对于技术转让的资金、能力建设等方面,作为全球努力的一部分,《巴黎协定》

               中使用的词语同样含糊和笼统。在能力建设方面,一共有五款使用了“指导”“便
               利”“适当”等用语,没有明显的法律义务。综上所述,《巴黎协定》由于本身
               不是强制性条款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重挑战,一些学者指出其许多条款含糊不

               清,这可能是因为在通过时未能就更详细的措辞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不仅对
               《巴黎协定》的各个要素造成了不确定性,而且由于解释含糊不清,也可能破坏
               关于有效行使关键权利和义务的相同意见。
                   2. 协议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难以起到作用《
                   巴黎协定》规定,《框架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被比照适用于解决有关的

               争端。而且《框架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的最重要的内容是如果各成员国之间就
               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发生了纠纷,应运用谈判或双方商定的其他平和手段处理该矛
               盾。非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缔约方可在批准加入公约时,或之后的任何时间,

               给保存人提供一份文件,在当中公开说明,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
               做出同样承诺的缔约方应承担以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无需做出其他特别的
               协定:将争端递交给国际法庭;依据缔约方的会议尽快通过和载于仲裁附件的程
               序进行仲裁。最后,在不涉及前一种方法效力的情况下,成员可以同意和解解决,
               当事人能够要求成立调解委员会。但是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出建议的裁决,各方当

               事人应当本着善意表示加以斟酌。可以看出,上述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定几乎没有
               可执行性。《框架公约》生效 20 年来,很少有争端通过这一手段得到解决。
                   3. 主体参与技术转让的广泛性与行动力度之间难以协调

                   各国之间开展的为了缓解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需在参加者的充分性和缓解行
               动的力度之间实现协调。既要加强国家广泛的参与度,也要确保减排行动的开展
               力度。假若缓解措施限制太大、过于严格,就会损害一些国家的积极性。如加拿
               大在 2012 年正式退出了《京都议定书》。假若只关注主体的参与程度,而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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