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新时期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及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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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
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中国实行法人制度的时间较晚,从 1981 年《经济合同法》中才开始出现“法
人”的称谓。目前中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主要包括四种
类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企业依法经
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即取得了法人资格;依据法律、法规、决议、命令
等成立,主要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
主要包括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从成
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以社会利益为目的,从事社会各项事业,拥有独立经
费和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称事业单位法人(事业法人),他们依照法律、法规
或经政府(或授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即取得法人资格,有的需要办理核准登记
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取得法人资格;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以
外的其他社会活动,由若干成员为了相同目的而自愿结合组成的社会组织称社会
团体法人。一般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后,即取得法人资格。
根据上述概念,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应是在从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
理活动中,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组织。从理论上讲,项目法人可以适用上述四种类型。但由于水利工程
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显著的社会效益,实际情况是项目法人属企业法人类型的和
机关法人类型的较少。事业法人类型的较多,尚无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类型的。此
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
定代表人。所以,项目法定代表人 (简称法人代表)是项目法人的负责人。
(二)职责
作为项目建设的主体,水利施工项目的法人承担着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全面
负责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的管理,它的首要责任就是建立一个位于现
场的项目法人的施工管理组织。负责项目的实施、实施、实施;负责项目的质量,
进度,资金的管理,检查,监督;负责与项目相关的对外关系的协调。
(三)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的关系
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新型关系。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工程建设中,要坚持以项目法人为主,以国
家为单位,以各投资方为主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材料供应等方面
采用招投标方式,为工程公司提供施工服务,这是一种新型的施工管理方式。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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