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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及技术应用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Technical Applica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in the New Era


             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对项目实施监督、协调、管理,为项目的建设和管
             理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协助项目法人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治安等方
             面的问题。但必须明确地给予项目法人应有的责任和自治。

                 (四)组建原则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其中总投资在 2 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相

             应的水管部门负责组建并任命项目法定代表人。
                 (五)组建时间
                  国家计委计建设规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坦建项目法人筹备组;

             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项目可研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水利部
             水建管也有要求要求:“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
             项目法人组建。”
                 (六)组建管辖

                  关于项目法人组建管辖,先后有不同文件作了规定,本着“后法优于前法”
             的原则,应以四部委文件为准。即“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
             设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

             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两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
             由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
             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在具体实施中,关键是要正确理解和掌握“负责
             组建”的含义。“负责组建”首先要拟订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包括项目法人类型、
             模式、名称、内设机构、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人选、办公地点、

             经费财产落实等,然后以负责组建单位名义发布组建文件。有的地方片面地把“负
             责组建”理解为“作为”,即由谁负责组建谁就作为项目法人,这是不对的。
                 (七)机构层次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中第九条规定:“代表项目法
             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水利部
             水建管 [1999]78 号第八条规定:“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需要应设立具体实施工程
             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由此可见,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不是一个层次。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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