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P. 125
第三章 股权转让涉税实务
(二)创新征管手段,强化管理措施
一是逐步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申报台账。基层税务机关应要求股权
转让企业及时申报股权转让电子数据,对辖区管户建立股权转让税收电子申报台
账,详细记录每户企业股东的投资信息,时刻关注企业急于转让时点的房产、土
地等大额资产处置动向,及时取得住建部门、国土部门和不动产管理部门的支持。
对于大额资产的处置要求其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二是提高信
息管税水平。要加强基层税务机关对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的日常跟踪管理,对股权
转让企业初始成本、转让价格、合理费用、计税依据等信息严格审核,实行链条
管理,确保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三是建立股权转让税前约谈告诫
制度。为了降低股权转让环节的税收执法风险,税务机关应对股权转让企业双方
当事人采取约谈告诫,书面询问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有关转让细节,告知其依据《办
法》第 19 条的规定,应当履行的纳税权利义务,以及进行虚假申报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现场签订《股权转让税收承诺书》。四是完善股权转让价格核定体系。
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在应用“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
合理的方法核定的同时,应依托信息管税的手段,参照市场价格和综合因素,结
合实际核定股权转让价格。要求被投资企业提供充分有力资料,解释其“低价平
价转让”的原因,如无法证明其合法性,则应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
行核定征收。五是加强对股权转让企业的纳税评估。对低价、平价转让企业股权
的行为价格零增长,如果发现疑点,将评估疑点移交税务稽查,加大查处案件的
曝光力度,充分利用税务稽查惩戒和教育作用,营造依法申报纳税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部门协作,保障依法治税
一是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工商、国土、住建部门是企业股权转让
过程中,必须跑的部门(政务大厅的窗口),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这些部门
的信息共享,全面掌控企业股权的实时交换情况。尤其要与工商部门建立定期信
息交换比对制度,掌握工作主动权,在股权转让变更环节结束前,确保税款缴纳
入库。二是发挥税务稽查的惩戒的作用。在企业股权转让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
疑点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疑点企业移交稽查部门依法实施稽查,充分发挥税务
稽查的震慑作用,加大案件的曝光力度,保障国家税款不流失。
(四)健全法治机制,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
一是建议将诚信纳税情况纳入公民个人信用档案。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将公民
·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