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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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权转让涉税实务
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
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股权转让中的难点问题
股权转让具有不确定性、隐蔽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日常税源管理中,税务机
关对股权转让行为涉税管理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计税价格核定难易操作
《办法》中明确,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等四种情形下,
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的核定的征收手段比
较缺乏。《办法》中虽然提供了净资产核定法和类比法,但由于自然人股权转让
的偶发性以及数据信息的局限性,类比法在实际中不太具有可操作性,大多数情
况只能以净资产核定法为主。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是,企业可能在股权转让之前,
多计提管理费用,或者通过增加成本等手段人为减少企业净资产,从而给税务机
关的核定征收工作增加麻烦,给工作人员增加负担。
2. 交易的真实性难以判定
税务机关对交易的真实性难以判断,一是股权转让的时点难以掌控。由于股
权转让行为具有偶然性,若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其行踪。
二是交易价格真实性难以准确把握。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大都采取私下交易,
由于交易价格直接关系到双方的纳税问题,因此交易双方主观上就存在着隐瞒真
实交易价格的动机,呈报给税务机关的转让协议签订的价格都较低。因此承让双
方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价格是否真实,便成为税务机关最难核实的问题。
3. 政策规定有待明确
虽然《办法》对股权转让涉税环节和相关要素进行了明确,但是税务机关在
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变数问题。一是“税务前置”问题。《办法》第二十四
条指出“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
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但具体操作方式并未明确,基层税务机关执行起
来会五花八门。工商部门应当将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作为变更的前置条件
较为妥当。二是现行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对一些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这会给投资者
留有筹划空间,很多企业及其股东出于避税的目的进行行为筹划,从而导致税收
流失。三是评估的价值是否能体现公允价值。《办法》第十四条中明确税务机关
在使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时,要求被投资企业房产、土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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