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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额作为账面额初始,其会随投资净资产变化而产生相应的变化,股权接收方以被
投资方净资产份额为基准,相应地增加相关股权权益。同时,日常经营涉及净资
产变化方,股权初始成本与被投资方净资产份额也存在差异,造成了双方会计处
理差异。
(2)权益法核算转让股权
以权益法核算股权转让时,是让股权转出与转入方以转让日账面净值入账,
按季、年度灵活调整账面净值。以转让基准日确定会计财务入账日,让两个日期
靠近,这样通常不会存在金额差异。
2.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部分实物资产连同债务一并转入股权接收方。对企业
股权转让中相关业务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有规定,股权转让过程需要有合理商业目
的,且其不以推迟纳税额为目的。从该股权转让结束日起,在交易双方间存在绝
对控制关系的前提下,交易双方 12 个月内保持原有经营(包括经营业务、企业
性质及股权结构等),或不改变股权转让权,且交易双方会计上都没有确认损益,
也没有确认所得,股权转让在不改变计税基础的情况下,按规定可实施特殊性税
务处理,符合条件的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2)其他税费
国有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首先,契税。国有股
权转让过程中,如果涉及土地、房屋权不产生变更,此时的交易不缴纳契税,但
是对于存在增资扩股的情况不能免除契税。其次,印花税。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
对于转让过程中各方需要征缴的税种,产权交易合同双方均按协议价格分别计征
5 ,如果单方缴纳按 1‰缴纳。最后,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规定,股权转让
重组时,以房产入股暂不征收土增税,国有股权转让双方任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
业,则不享受此政策。拟转让方有大量房屋、土地等,转让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变
化造成房产所有人变化,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国有股权转让财税处理矛盾
1. 股权转让实质问题
股权转让是资产结构调整方式,并非实质内容。股权转让过程中,以现有股
权为基础,转出方将股权转给转入方,给予管理义务。股权转让实质就是国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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