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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投资比例与企业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往往不一致,一笔既有实缴又有认缴的股权
转让,如何核定其转让收入,目前政策并不清晰。同时,当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
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
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 20% 的,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
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资产评估由谁委托、如何确
定中介机构、费用由谁承担等问题不明确,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3. 征收系统功能有待优化
目前不具备网上办税等便利化办税条件。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办理政务
服务事项要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
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由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没有开通自然人纳
税人股权变更网上申报功能,与行政审批部门联网联办近期也难以实现,因此目
前纳税人还不能网上申报或在股权登记现场办理纳税申报。
现有征收服务渠道和方式不能满足需要。在当前条件下,股权转让纳税申报
主要集中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客观上导致纳税人需要多跑路,增加
纳税成本;另一方面,办税服务厅压力增大,办税时间增加,受当前办税服务场
地、人员和办税能力制约,可能造成办税拥堵,对营商环境和纳税人测评产生负
面影响。
4. 专业人才队伍力量不足
专门从事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税务干部不足 2%,同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的管理,不仅需要税务人员具备财会和税收专业知识,还要掌握法律、经济、计
算机等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专门强化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的更
是少之又少,导致税务部门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深入企业调查了解税源状况,
有效采集各类生产经营和股权变动涉税信息。与此同时,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
方式呈现多样化,企业核算的电子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征纳双方信息不对
称的矛盾日益突出,由此带来的股权转让涉税管理的复杂性、风险性不断加大。
(三)加强股权转让个税管理的建议
1.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一是明确“先税后证”机制。在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查验
完税凭证的责任,即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严格把关,纳税人必须凭完税凭证办理股
权变更登记,没有完税证明不予办理。二是完善征管流程。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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