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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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权转让涉税实务




               是信息不对称,只有企业变更登记时,税务机关才能通过登记机关掌握转让信息。
               新的个税法规定了“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
               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税完税凭证。”但对如何查验、不提供完税凭证怎么办没

               有细化措施。特别是在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和简化行政审批的环境下,市场主体登
               记机关无法律依据不能擅设关卡,因此缺乏“先税后证”的股权转让税收前置机制,
               即“先办结涉税事宜,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联合管控机制,从而严重影响征
               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虽然全国多地进行过这方面的探索,如部分地区对未取得

               完税凭证或查验不实的,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总体上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违法行为缺乏有力的处罚措施。股权转让纳税人如果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
               纳税,目前其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

               关规定处理:一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
               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
               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 50%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
               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
               款 50%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受自然人流动、分散等限制,税务机关很难有

               效将惩罚信息传递给纳税人,对纳税人而言其违法成本不高,不利于纳税人遵从。
                   2. 股权转让收入核实困难
                   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是正确计算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关键环节,但转让是转、
               受双方协议的结果,交易具有保密性和隐蔽性,如果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
               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缺乏真实可靠的可查凭据,很难掌握真实的

               转让收入。67 号公告规定对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转让方无法提供或
               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有关资料的交易,可依次采用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等方
               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类比法因不同时期转让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不同而价格

               差异很大,或同一行业不同公司运营模式、盈利能力、市场对不同公司未来发展
               前景预期不同而价格不同,同时也需要有最近的可参照交易等,导致可操作性较
               差。因此,在实务中使用较多的是净资产核定法,企业的净资产可能通过资产负
               债表直接获取,但随着企业登记由注册资本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企业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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