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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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权转让纠纷处理
第四章 股权转让纠纷处理
第一节 股权让与担保
一、股权让与担保的概念
股权是一项可以被转让的权利,并不仅有动产才可以作为让与担保的标的物,
当权利可以被转让并且将权力有形化时,股权也可以作为让与担保的标的物,当
把股权视同物权使用并处置时,被使用和处置的那项权利就是股权的所有权。股
权让与担保就是为了担保债务的顺利履行,在债务人把股权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
人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则股权应将归还给债务人;如果到期债务不
能得到清偿,则股权应当用于受偿。由于股权让与担保制度是从属于让与担保制
度的,所以股权让与担保并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和准确的说明。
二、股权让与担保的构成要素及生效条件
(一)股权让与担保的构成要素
首先,是否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决定着该权利的性质,也决定着该债权
是否让债权人享受着权益。其次,股权让与担保的当事人也是股权让与担保的构
成条件之一,就是股权让与担保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然而,在当事人之外的第三
人以自己的股权为债务人设定担保时,该第三人也被称为股权让与担保的设立人。
具备可让与性的和特定性的财产权利均可设立让与担保,并且债务人需要将股票
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当股权作为让与担保的标的物时,效力只涉及产权,并
非股东的全部权力。即将股权作为让与担保的保证时,所担保的权力是有限的,
不包含股东所享有的全部权力,如对重要事件的决策权、对管理层的选举权,类
似这种非财产性质的权力仍然由原股东享有。股权让与担保还需要积极的设定行
为。股权让与担保中有债权和物权两种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指当事人以签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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