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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对于信达投资的股权转让,各审法院不仅从公司章程符合性角度进行了认定,而
且也均从该行为是否违反《框架协议书》关于股转的限制性约定进行了判断。由
此也衍生出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如股东之间另行签订的协议对股权转让作出
了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限制,其他股东是否可以违反股东协议约定为由主张该股
权转让行为无效?就此,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之
间对于股权转让另有约定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示,如果公司章程中未进
行明确规定的,股东内部的协议约定并不能当然对抗该等股权转让行为,但其他
股东仍有权基于股东协议的内部约定追究股权转让方的违约责任。而从实务角度
出发,为避免争议和降低风险,建议在设立公司时,各方股东之间所签署的公司
章程、股东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尽量保持一致,如确有必要约定不一致的,
应当在各文件中明确优先解释顺序,以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在受让
公司股权时,也建议受让方应当委托律所等专业机构在尽职调查阶段提前对公司
章程、股东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是否存在对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等事项进行充分调
查;同时,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也可以在交易文件中设置相关条款和安排,约
定如因该等事项导致任何争议的,由股权转让方承担全部责任,从而降低股权受
让的风险
三、股权转让纠纷中股东名册的确权作用
(一)股权转让的两种学说
股权并非传统物权、债权,而是结合财产权和社员权的复合权利。股权转让
需要经历股东同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步骤,
受让人于何始点取得股权,对此主要有股权变动模式的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
之争。
1. 股权转让的意思主义说
意思主义认为,股权让与之构成,就其本质而言,所遵循的是以债权让与所
建构的权利让与一般规则,即股权转让经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即为有效,而完成
内外部登记后,受让人才基于继受取得股东地位。因此,在意思主义下,股权转
让的生效要件与股权的公示方式是分离的。变更公司登记之前,受让人不能对抗
第三人,而只能对抗转让人,至于对抗公司和其他股东,也是在进入股东名单之
后的事。基于此,也有学者参考债权转让的通知对抗债权人的制度,构建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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