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市场营销模式创新与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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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新经济环境下市场和消费者分析
定某一互联网巨头企业旗下的社区团购平台在社区团购竞争市场中尚不能具备市
场支配地位,但利用其他社区团购平台对其核心服务的高度依赖,实施限制其他
社区团购平台准入或是限缩其他社区团购平台的可见度等差别对待行为,对于这
类行为可以认定为滥用相对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其次,结合我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五条以及我国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
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有关滥用相关市场支配行为
的规定,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增设滥用相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情形,如下:
禁止具有相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
公平的高价或不公平的低价与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交易或使得平台内经营者之间
的交易价格显不公平;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没有正当理
由,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没有正当理由,对平台内其他
经营者之间的交易附加不合理条件 ; 没有正当理由,对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
费用等。”
3. 调整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务院于 2008 年发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的规定》选择以高额的营业额度作为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然而社区团购平台
间经营者集中行为多为预防性的并购行为,被并购的经营者通常为营业额较小的
创新型企业。不应仅以营业额度作为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还应增设是否限制
创新的相关规定,如“被并购一方是否为创新型企业”等。我国《〈反垄断法〉
修订草案 ( 公开征求意见稿 )》将鼓励创新作为立法目标之一,而预防性并购的
频发必然导致小型创新企业失去独立发展地位,创新技术仅被少部分互联网巨头
企业掌握。且以理性经济人的视角看待此问题,互联网巨头企业为了稳定自身商
品的市场份额,必将选择打压、限制创新。在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有关经
营者集中的情形中增设“以数据传输的方式对其他经营者实施决定性影响”。在
互联网经济下社区团购平台所处的多边市场中,用户的信息数据成为决定社区团
购平台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假定某互联网巨头企业尚未并购特定社区团购平
台或是未通过股权、合同等方式取得对特定社区团购平台的控制权,但其通过与
特定社区团购平台进行高频次的数据信息交换,使得该社区团购平台获得显著的
信息优势,通过对使用数据的分析挖掘决定特定社区平台的经营策略,进而通过
平台信息回流巩固自身核心服务的市场支配地位等,应将上述行为纳入经营者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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