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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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Enterprise 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
合规情况进行调查、规划、监督的律师事务所。”同时该规定第十二条也明确了
独立监控人的基本工作职责:“独立监控人应就企业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协
助犯罪嫌疑企业制定合规计划以及协助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合规计划的执行,并针
对其履职情况、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出具阶段性书面监控报告,作为区人民检察院
作相应处理决定的参考。”独立监管人属于第三方组织,缺乏相关的制度约束,
如果独立监管人不能独立履行职责,监管就流于形式。其中,第三方组织一般都
是营利性的,独立监管人员的报酬和费用是由被监管企业来支付的,这种实质上
的雇佣关系,使独立监管人无法保持中立和客观,所以监管的效果可想而知。
第三种模式是行政部门监管模式。所谓行政部门监管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在
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适用合规考察条件的企业,委托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企业所在街道、乡镇政府部门担任考察机关。企业犯罪一般都是因为违反行政
法规情节严重才被采取刑事措施,行政部门既熟悉企业,也熟悉相关的法规,同
时作为主管单位对企业进行监管本身就是他们的业务范围。所以,由行政部门进
行监管考察不仅具有权威性,而且程序简便,节约费用,更具有可行性。
二、行政机关的监管——行政处罚和解制度分析
行政机关作为企业的管理部门,本身就有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职能。
中国行政机关对企业的合规监管方式主要有六种,即发布合规指引、推行行政指
导、实施强制合规、确立预防性监管机制、推动合规宽大处罚机制与试行行政和
解制度。这六种方式既有对企业违规的事前预防性常规监管方式也有对事后的处
罚性监管方式。发布合规指引、推行行政指导、实施强制合规、确立预防性监管
机制属于事前预防性方式,推动合规宽大处罚机制与试行行政和解制度属于事后
的处罚方式。
目前行政机关监管部门主要是通过对企业发布合规指引,进行合规培训、指
导,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但行政机关的监管绝对不能仅仅止步于
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更重要的是推动和监督合规体系的实施。行政机关可以设
立专门的合规监管巡视组,对企业合规体系的施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对制定了合规体系且合规体系执行情况达标且能够长期保
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而对合规体系不够完善或施行不到位、不达标的企
业,进行必要的惩戒,并根据不达标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帮扶措施,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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