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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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合规的检测与监管
督促其进行调整和改进,以达到长期效果。
如同法律无法消灭所有的犯罪一样,即使企业已经建立了合规体系,但依然
阻止不了它在利益的诱惑下铤而走险,进行违规经营,一旦行政机关发现企业有
违规经营行为,即可对其进行整改和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主要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
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这些常规的
行政处罚方法我们在这里不再解释。这里着重对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和解制度
进行分析。
早在 2015 年,中国证监会第发布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21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发布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行
政法规的形式,确立当事人履行承诺后证券监管部门终止案件调查新型行政执法
方式——行政处罚和解。
行政处罚和解是指行政机关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在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调查
过程中,企业可以和行政机关协商,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后,行政机关中止调查
程序,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等考察期满时,根据被调查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来
决定是否终止或者恢复调查程序。这种行政处罚和解,不同于以往的行政复议和
解和行政诉讼和解的事后处理机制,而是属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在行政机关
与被调查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执法和解。这种和解的前提条件是,首先被调查人
承认自己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主动纠正,并采取措施弥补损失,消除损害或不
良影响,缴纳和解金,积极配合调查。其次,行政机关在接受被调查人的申请后,
中止调查程序,给被调查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在考察期内对被调查人履行承诺的
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和考察,来决定是否终止行政执法调查程序。这也意味着,
原本通过行政处罚实现的公益维护、市场秩序修复、损失补偿等监管目的能够以
行政和解的方式实现,从这些方面来看,行政处罚和解制度完全可以成为行政处
罚的替代性措施。
三、企业的自我监管现状及分析
无论是刑事合规不起诉还是行政处罚和解都属于外部监管,在市场经济下,
企业要想走得更长更远,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自觉合规。目前中国只有极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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